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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培训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28 09:48 点击数: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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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出台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办法》对培训费的适用范围、培训范围、开支范围及标准、培训预算、培训组织和报销结算等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二是规范年度培训计划管理。培训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三是明确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培训费综合定额限额标准为40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讲课费标准(税后)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培训组织和报销管理。培训地点应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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